美国公司并购重组的经济实质理论
重组的经济实质(或重组的本质)是指,重组产生的唯一后果就是使得目标公司的原股东对目标公司的营业的投资利益(或股东利益)得以继续,或者说,公司重组交易的本质在于,公司重组是目标公司股东对公司营业的投资利益在变化后的公司形态下继续存在。在重组前后,股东在新旧公司享有的全部或绝大部分利益只是股东所有权形式上的变化,而不涉及投资利益的重大变化,重组后原股东将继续其投资和营业,并且重组后的利益与重组前的利益不存在实质区别。
譬如,在B型重组交易中,目标公司股东仅仅以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票或证券换取了收购公司(或其控股公司)的股票或证券,因此,其在原目标公司的投资利益得以在重组完成后立即得以延续,从公司形态上看,就像他们将目标公司的资产“换装”在一个新的公司中继续进行营业一样。这种情形下,公司没有根本改变其持有利益的资产形态,也没有对其进行任何的变现或置换其他形态财产,因此在税法上虽然认为其已经实现了收益或损失(若有),但税务当局往往给予不确认之税收待遇,将其递延或结转至收购公司,待股东处置收购公司的股票或证券时予以确认纳税。这样的立法目的在于促进公司的资产重组,促进公司合理的商业调整和资源配置。
由此可见,重组的本质对公司重组提出了内在的要求,概括地讲主要包括如下几点:
1、股东在新旧公司形态下的投资利益持续要求(即股东利益持续规则);
2、营业企业继续的要求(即营业企业继续规则);
3、往往基于防止纳税人滥用重组免税待遇之规避税收之目的,要求重组具有合理营业目的(即营业目的规则);
所以,美国普通法实践对免税重组的普通法要件的理论基石正在于重组的“经济实质”理论(economic substance doctrine)。